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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关于明确有关结算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中国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关于明确
有关结算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1990]工银会字第35号 1990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处:
  现将近来部分行处询问的一些结算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超过付款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如何处理的问题。商业承兑汇票属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票据,因此,银行采用委托收款结算为企业清算到期的票款,收款人开户行遇超过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时,可通融受理,但为避免付款人无款支付造成往返退凭证,应向收款人说明情况,减少无效劳动;付款人开户行接到超过付款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时,应视同正常的委托收款结算业务办理。
  二、关于超过付款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如何处理的问题,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采取划付的办法清算票款,因此,收款人开户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清算时应认真审查日期,如逾期时间不长(暂按一个月内掌握)可通融受理;付款人开户行(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俟收款人开户行划来付报时结清票款。
  三、新版银行汇票凭证号码前的英文字母,如“AA”、“AB”、等等,均为印刷厂根据印刷批量确定的代号,各行在受理银行汇票时,应根据票样(包括暗记)进行审查,但代号变动不应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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