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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失效]

  (六)企业实现的利税等经济指标情况;
  (七)企业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情况;
  (八)社会各方面的摊派、收费和罚没款项;
  (九)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对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十二)部门领导人交办或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的需要,按时向其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消费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消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九)部门和单位领导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十)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系统、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计划,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该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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