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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额度帐务管理和核算暂行规定

  凡是411—413科目未提到的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下拨的国拨贸易外汇,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421.专家,留学生经费
  当前,此项外汇由财政部负责,我局暂不核算。科目预留。
  422.政治业务费
  当前此项外汇由财政部负责,我局暂不核算,科目预留。
  423.承包工程及劳务周转金
  凡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下拨的承包工程及劳务周转金,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承包工程和劳务周转金设两个子目并按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424.援外经费
  当前此项经费由财政部管理,我局暂不核算,科目预留。
  425.其他中央非贸易外汇额度
  凡是上述未提到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与财政部联合下拨的中央非贸易外汇额度,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461.其他中央外汇暂收
  属于中央外汇拨入由于具体外汇性质不明或其他原因,暂拨外汇额度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471至486.按汇管统5表16种外汇用途分设科目
  凡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单位从周转外汇、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进口物资或其他用汇,用这些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汇管统5表的项目分设明细帐户。
  491.辖内往来调出中央外汇
  凡辖内分局之间中央外汇的划拨,调出时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调入分局和外汇性质分设帐户。
  492.调出省外中央外汇
  凡本省的中央外汇调往外省的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拨入局和外汇性质设置明细帐。
  493.逾期注销外汇
  凡是属于中央外汇逾期注销的均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来源设置明细帐户。
  494.上缴中央外汇额度
  凡是属于财经纪律检查没收的中央外汇额度,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外汇额度来源设置明细帐户。
  495.批出中央外汇开证,保证额度
  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用中央外汇对外开证和保函,用此科目进行核算。
  本科目下按照开证和保函设置子目并按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注:402打补丁外汇科目已取消。
  2.表外科目
  601.批出中央外汇开证,保函额度。
  凡是不作表内科目核算的,用中央外汇对外开证和开出保函,用此科目进行登记,实际付汇之后,全额冲销。
  (二)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及帐户组织
  1.表内科目
  (1)来源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及帐户组织
  101.中央下拨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
  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经贸部以文件联合下拨的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以正式文件下拨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汇来源分设明细帐户。
  102.省(市)自拨留成外汇
  凡省、区、市外汇管理局的以正式文件、便函或其他形式核拨的留成外汇额度;代中央单位和中央部管商品以及为外省计拨的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汇来源分设明细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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