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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额度帐务管理和核算暂行规定

  103.外省地方和留成外汇委托保证
  凡中央部门和外省、区、市以调拨单形式调入的用于委托外(工)贸单位代为进口的保证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汇来源分设明细帐户。
  104.外省调入地方、留成外汇和调剂外汇
  凡外省、区、市以调拨单调入的为本省、区、市核拨的地方、留成外汇和调剂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汇来源分设明细帐户。
  105.辖内往来调入地方和留成外汇
  凡省辖内分局之间地方和留成外汇额度划拨、调入时,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汇来源分设明细帐。
  106.其他地方、留成外汇
  凡上述未提到的其他地方、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汇来源分设明细帐。
  107.其他地方、留成外汇暂付
  凡外汇额度用途不明暂付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汇来源分设明细帐。
  108.地方留成外汇额度上缴
  凡是按照规定应上缴给国家的地方留成外汇额度,以及在财经纪律大检查中检查出并没收的属于不合法所得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地方二级分局上缴其管辖分局的外汇额度)。
  本科目下按照外汇来源设置明细帐户。
  109.上年地方和留成外汇结转
  凡上年101科目至108科目的余额,年终时均应通过会计分录转入该科目,以便与有关科目对转冲销。
  (二)占用类科目核算内容及帐户组织
  301.贸易留成
  凡创汇单位在经批准的出口结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各类出口(包括补偿贸易净创汇)结汇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留给创汇单位使用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创汇单位分设帐户。
  302.贸易留成转作周转基金
  凡贸易留成经总局批准转作周转基金和以留成外汇转作基地外汇、以进养出外汇周转金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开户单位分设帐户。
  303.出口商品业务经营费
  凡外(工)贸单位按出口收汇余额提留的百分之一出口经营费用外汇额度;外(工)贸单位及企业联合体出口机电产品提留的净创汇百分之七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开户单位分设帐户。
  304.其他贸易留成
  凡来料加工、来件加工、来样加工装配业务的工缴费收入的留成外汇额度以及其他没有提到的贸易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开户单位分设帐户。
  311.侨汇留成
  凡按国家规定从侨汇收入中留成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12.黄金外汇留成
  凡按国家规定从黄金出口收入中留成的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13.港口、运输外汇留成
  凡港口供应服务,外轮代理公司、海运公司、外运公司等的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单位分设帐户。
  314.旅游外汇收入
  凡经批准允许接受外币的各旅行社、宾馆等旅游服务部门核给的留成外汇额度;经批准允许接受外币的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商店、购物中心等专门销售旅游商品单位核给的留成外汇额度,用此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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