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认定和兑付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凭证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1987]113号 1987年9月2日)
中共启东县委政法委员会:
启政法委(87)3号文《关于凭证上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如何认定和兑付的请示》收悉。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79]银会字第51号文颁发的《会计基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大写小写金额为凭证基本要素,银行应审查凭证大写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最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108号文颁发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又明确规定大小写金额为凭证的基本要素之一。因此,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必须重视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并确保大写和小写的一致。
二、如储户手持的银行存单上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但填写、审核该存单的经手人或单位能提供确凿的事实、证据来证实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准确性,则应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地更正差错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