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中小学严格
制止宣扬凶杀、色情、迷信等有害书刊流传的通知
([87]教初字007号 1987年8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
当前,不少宣扬凶杀、色情和迷信的书刊在社会上流传。一些中小学生受这些内容淫秽腐朽、荒诞离奇书刊影响,精神萎靡,纪律涣散,无心读书,出现了“早恋”、“轻生”、“厌学”、“出走”、“结帮”、“斗殴”等问题,有的甚至发展到强奸幼女、偷盗财物、行凶杀人,走上了犯罪道路。近几年,青少犯罪呈低龄化和手段成人化的发展趋向,坏书刊的泛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直接诱因。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是关系到中华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四化”大业后继有人的大事。对内容污秽,宣扬凶杀、色情和迷信书刊严重毒害青少年学生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在党委和政府直接领导下,组织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对宣扬凶杀、色情、迷信等内容的书刊(包括手抄本)在学生中流传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发现此类书刊和手抄本,均应进行收缴,送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他非法出版物,按国务院有关通知的规定,全部上缴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新闻出版或文化行政机关,就地销毁。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由一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掌管此事,对收缴的书刊严加保管,及时全部上缴,不得再行扩散。
青少年学生好奇心强,喜欢模仿,又缺乏辨别是非和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因此,在进行此项工作时,一定要坚持正面引导,防止简单粗暴的做法。学校要结合实际对学生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法制教育,使他们懂得查禁宣扬凶杀、色情、迷信内容的书刊,是国家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项重要措施,从而引导传阅坏书刊的学生能够自动把书刊缴出,自觉清除其影响。
实践证明,查禁宣扬凶杀、色情、迷信书刊绝不是进行一次就能完全解决问题的,必须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每年都要抓一次,并且要经常注意,随时发现,随时收缴,及时教育,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二)目前在青少年学生中流传的,还有一些虽不属宣扬凶杀、色情、迷信内容,但也不适宜中小学生阅读的书刊,亦需依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如介绍有关性生活、性行为和经有关为专家鉴定只适合成人阅读的性科学的作品,在报请上级教育部门商出版部门核准后,作为限制中小学生不能阅读的书刊,任何国营和集体的发行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这类书刊向中小学生销售;图书馆、文化馆和个体书摊,也不得将这类书刊借阅给中小学生;学校发现学生阅读这类书刊,应在教育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停止阅读。又如格调庸俗低下的言情、秘闻、野史、武侠等内容的书刊,经上级教育部门商同出版部门审核后,列入不适宜中小学生阅读的范围,在耐心教育的基础上,劝阻学生阅读。至于有些有价值的书刊中有个别缺陷、错误或不适宜中小学生阅读的内容,学校应认真予以指导,以提高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