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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
新西兰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1987年4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于1986年9月10日在惠灵顿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与新西兰驻华使馆分别于1986年10月22日和1986年11月17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按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该协定应自新西兰方面照会通知中方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据此,中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自1986年12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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