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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试点企业应定期将经营情况报送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四、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物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取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集约化并依法纳税的现代物流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参与试点。被推荐的企业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1.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2.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3.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5.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6.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7.中铁现代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8.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9.中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
  10.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11.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2.远成集团有限公司
  13.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
  14.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
  15.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
  16.鲁能帆茂物流有限公司
  17.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物流有限公司
  18.青岛裕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9.厦门建发物流有限公司
  20.北京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1.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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