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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 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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