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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
2006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5]2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局)、煤炭局,煤炭、电力、钢铁、化肥行业协会,有关重点企业:
  2005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订货方式转换上迈出了重要步伐,为全年煤炭稳定供应和经济平稳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预测煤炭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比较宽松,为进一步推进改革提供了良好机遇。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煤炭订货改革,做好2006年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严格重点煤炭供需衔接资格。
  (一)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违规建设投产的项目,一律不纳入重点煤炭衔接范围。支持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型企业,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促进结构调整。属于全国跨区域重点煤炭调运范围,符合铁路、水路合理流向要求。
  (二)坚持以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重点煤炭衔接主体,严格控制和减少中间环节进入重点煤炭衔接领域。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需方,签订买卖合同。除供需双方企业和铁路、交通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为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保障重点,原则上,年度实际发(接)煤量低于20万吨的,不纳入重点衔接。化肥、居民生活、冶金配煤等特殊情况特殊考虑。
  二、公布重点煤炭运力配置框架,指导供需衔接。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需求和铁路运力状况,确定2006年重点煤炭铁路运输总量调控目标为6.9亿吨。
  (二)在重点煤炭运输总量调控目标内,根据铁路运输合理流向、流量,对具有衔接资格的煤矿,结合2005年铁路运输实际完成量及新投产能力等因素,安排运力配置框架。对以往年度签订了合同并配置了运力,但实际未执行或者执行情况很差的,不再保留运力配置。
  (三)在运力配置框架范围内,支持煤矿集中和优化用户结构,支持用户集中和优化货源结构,支持运输部门集中和优化运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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