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
合同法》,签订规范的煤炭买卖合同。
(一)供需双方企业在运力配置框架指导下,自主自愿衔接。在协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
合同法》,签订规范的煤炭买卖合同。鼓励大型煤炭供需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原则上,年度合同量在20万吨以上的,应签订五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并优先落实运力。
(二)供需双方签订的单笔合同原则上应在20万吨以上,必须依据现有和新投产能力签订合同量,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三)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凡获得运输认可的合同,非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履行的,要给予严厉处罚。在大秦线选择部分企业试行运输合同。
四、在政府监控条件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电煤价格。
(一)总的原则是,在保持电煤价格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取消我委2004年底出台的电煤价格临时性干预措施,由煤电双方自主确定交易价格,同时,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二)在电煤供求形势缓和的情况下,煤炭、电力企业要理性对待价格分歧,合理确定价格目标,以保障煤炭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前提,签订2006年合同。地方政府部门要统一思想,按照我委统一部署,以保持煤价稳定为目标,积极协调煤炭价格矛盾,防止煤价出现大起大落。
(三)以运力分配为载体,鼓励供求双方签订长期交易合同。对签订长期合同、价格保持稳定的,优先给予运力保障;对双方价格相差悬殊、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的,不予配置运力。
(四)建立电煤价格应急机制,如果市场电煤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政府将按照《
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干预措施。
(五)取消价格干预措施后,要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工作,建立中国电煤价格指数,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五、审查煤炭买卖合同,落实铁路运力。
(一)铁路、交通部门对供需双方签订的需要通过铁路、水路运输的合同,根据铁路合理流向、流量框架进行审查、落实运力。
(二)审查落实运力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