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令
(第100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05年12月2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第83号令《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根据《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部长 吴爱英
2005年12月28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
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第83号令)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