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已经实际进口的,原产地证书的提交期限可以不受第一款规定的限制。如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未能在货物进口申报时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先予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第十七条 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每批的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200美元的,可以不提交原产地证书。
第十八条 申报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海关总署或者其指定部门请求巴基斯坦有关政府机构对该原产地证书进行核查。原产地证书核查结果应当在收到核查请求的6个月内作出。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申报地海关可以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先予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核查完毕后,申报地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核查时限内未能作出核查结果时,申报地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货物,或者有违法嫌疑的,海关在原产地证书核查完毕前不得放行货物。
第十九条 除海关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外,海关对与巴基斯坦之间交流的用于原产地证书核查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从巴基斯坦进口享受
《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的货物在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目的地发生变化需要运往其他国家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海关将货物运输目的地变化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确认后,将原产地证书正本返还进口货物收货人。
第二十一条 由巴基斯坦运至我国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销售到我国的货物,如果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可以享受
《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已将货物从巴基斯坦境内实际运送到我国并已在我国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