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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失效]

  3.有煤和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冲击地压的采、掘工作面,矿要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技术组织措施;
  4.每个采、掘工作面,都要根据本煤层和邻近采区的地质测量资料和矿压观测资料,包括顶板来压规律、下沉量、下沉速度、压力值等,确定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作为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凡是没有顶板观测资料而制订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新投产矿井、新开采煤层应在生产中逐步积累矿压观测资料;
  5.采、掘工作面都要实行正规循环作业和多循环作业,以提高单产单进。采、掘作业规程的劳动组织和循环作业图表,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经过科学测定,采用合理的劳动定额进行编制。作业图表应随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行。
  第十条 局、矿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有关职工认真学习掌握。各工种要按照应知应会的要求,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第十一条 所有工程,都应有工程规格质量标准,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验收工作。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区(队)每班验收;矿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矿务局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要坚决推倒重来,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扣除工作量和相应的工资、奖金。各项工程质量由矿每月评定一次,记录备查。
  第十二条 井筒、巷道、峒室的断面应不小于设计规定,保证运输、通风和行人安全通行。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部颁标准。凡因巷道、峒室长期失修造成停产或伤亡事故的,要追究主管副矿长的责任。
  第十三条 要重视矿区尤其是井下通讯和调度工作。要求所有采、掘工作面、主要峒室和重要车场、巷道、石门都有完善的通讯设施,以做到调度指挥灵活及时。
  第十四条 对煤矿各类中断生产的事故和人身伤亡(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局、矿必须建立、健全和认真贯彻执行事故追查制度。发生事故后,各级有关干部要参加追查,做到原因分析清楚,事故责任明确,防范措施切实具体。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采掘第一线。矿务局局长、书记、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5~6次,分管生产、开拓、安全的副局长及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0次,矿长、书记、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0次,管生产、开拓、安全的副矿长及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2次。矿务局要建立干部下井登记制度,制订局、矿、区、队各级干部深入采掘第一线的制度。干部下进一定要掌握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能走过场。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三违”现象和不安全隐患,必须当场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凡遇到问题需要干部下井处理而未下井处理,以致发生事故的,以及干部下进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或对重大隐患没制止而发生事故的,要根据情况进行追究和处分,

第三章 回采

  第十六条 严格采煤方法的审批制度。凡正规地段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由于地质或其它原因需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时,必须经矿务局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矿井改变采煤方法或采区改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必须经矿务局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报省煤管局(厅、公司)批准,方能开采。
  第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周期来压,过断层、破碎带、老窑,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拟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在开采过程中凡遇上述问题,必须由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组织安监部门、技术部门的人员和采区区、队长或技术负责人到现场指挥,直至处理完毕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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