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竞争机制引入煤炭施工企业,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推动施工企业全面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以达到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搞活企业的目的,根据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结合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国家投资的煤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独立的单位工程(500万元以上的)都要通过招标投标,选定合适的施工企业,确定造价和工期,签订承包合同后才能开工建设。
第三条 建设单位(指矿务局,下同)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责任者和组织者。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招标或建设期间的管理工作。部和省局(公司)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招标投标一定要严肃认真,开标、评标要有上级管理部门或公证部门参加认证,择优中标单位必须公正合理,杜绝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投标方式
第五条 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公开招标。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应在煤炭专业施工企业中招标或由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邀请指标,但招标单位不得少于3个,特殊项目经部批准可采用议标方式。
第六条 根据矿山建设特点,可分为下列几种形式进行招标。
1.以矿井、洗煤厂的单项工程设计所包括的全部工程内容进行招标。
2.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工程阶段进行招标,如施工准备、井筒、主巷道及峒室、洗煤厂、场内工业及公用建筑、生活区建筑、公路、铁路、通讯、供水、供电等若干独立工程进行招标。
3.已包建的在建项目应按可独立划分的工程进行招标。
第七条 投标单位可以单独或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但需以一个单位为承包代表;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分包给有资格的施工单位。但均需在投标时申明并经招标单位同意。
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招标项目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落实的资金来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