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科技情报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科技情报成果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委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煤炭工业科技情报成果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情报成果是科技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炭科技情报成果是情报人员或由情报部门组织其他人员在煤炭科技情报活动中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结果。
煤炭科技情报活动通常包括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服务、情报技术、情报理论方法和情报管理等。
第三条 科技情报成果管理的内容,包括成果鉴定(评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推广和转让及科技情报成果的统计分析。
第四条 科技情报成果管理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煤炭部关于科技情报成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负责推荐和上报国家级和部级科技进步奖。
三、组织“优秀科技情报成果奖”的评比。
四、管理科技情报成果档案,向需用单位提供、推广、交流和转让。
五、科技情报成果的归口管理。
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情报成果的保密管理。
第五条 煤炭情报所负责归口管理煤炭系统的科技情报成果。
第二章 煤炭科技情报成果的鉴定
第六条 上报部级和国家级登记的情报成果一般需要经过鉴定。
第七条 鉴定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果的学术水平,技术水平;
二、对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估计;
三、存在的缺点及建议。
第八条 鉴定主要采用专家评议的形式进行,其组织办法是:
一、鉴定前,成果完成单位应向煤炭情报所提出申请,报送待鉴定成果一式五份,并缴纳鉴定费200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