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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科技情报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二、煤炭情报所根据成果的任务来源、重要性和涉及面的大小自己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
  三、组织鉴定单位应聘请专家组成鉴定组。鉴定组成员不得是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组的人员不得超过该组人员总数的1/4。
  四、鉴定组成员应对所鉴定的情报成果承担保密义务。
  五、组织鉴定单位一般不得专门召开鉴定会,平时应由鉴定组的专家以书面形式对情报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鉴定评价结论。
  六、鉴定后应将鉴定评价结论填入《煤炭科技情报成果鉴定意见表》。
  七、情报成果通过鉴定后,情报所将《煤炭科技情报成果评审意见表》退回完成单位,其余材料留存。
  第九条 煤炭情报所负责向上级申请重大科技情报成果的鉴定。

第三章 煤炭科技情报成果的登记、建档、公布和异议

  第十条 鉴定(评审)后的煤炭科技情报成果要及时登记与建档。
  煤炭科技情报成果实行分级登记制度。基层单位登记其全部科技情报成果,并负责上报申请部级以上登记的情报成果。
  第十一条 煤炭科技情报成果的上报程序与要求
  一、科技情报成果上报,需填写《煤炭科技情报成果登记表》经上报单位初审后,将《煤炭科技情报成果登记表》和《煤炭科技情报成果评审意见表》连同资料六份报煤炭情报所业务管理处。
  二、科技情报成果上报,采取分口上报形式。基层单位的科技情报成果由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科技情报部门上报,部属煤炭院校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情报成果由各单位科技情报部门上报,情报中心站负责各分站的科技情报成果的上报。中心站的情报成果直接上报煤炭情报所。
  三、上报的科技情报成果,一般应是纳入各级科技情报工作计划的项目。
  四、科技情报成果每年六月和十一月各上报一次。
  第十二条 煤炭情报所对所收到的情报成果进行审查、登记,建立成果档案,在《煤炭信息报》上予以公布。对其中符合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负责向国家科委推荐。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式公布的煤炭科技情报成果提出异议。异议必须在公布后的三个月内提出。成果上报单位应负责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煤炭情报所。

第四章 优秀科技情报成果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优秀科技情报成果实行分级奖励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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