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国家计委
关于下发清理三角债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专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
经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一九九二年全国范围内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的实施办法》、《关于一九九二年继续实行“压贷挂钩”政策的意见》和《关于对流动资金防欠清欠的措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政府接此通知后,请印发送你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清欠办、经委、计委、各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并要立即传达落实到基层有关部门,务使有关人员掌握具体操作办法,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以确保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