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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截留国家拨给企业的资产或企业依法应得的其他资产的;
  (四)其他侵犯企业合法经济权益的。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企业直接进行审计监督:
  (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数额较多的;
  (二)亏损较多和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较多的;
  (三)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审计和审计机关决定审计的。
  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企业,由各级审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权分别确定。
  除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以外的其他企业,逐步实行社会审计查证制度。审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必须委托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查证的企业。企业可选择委托审计机关认可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由企业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查证报告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机关在必要时进行抽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财产保值增殖。其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与国家财务会计法规相符合的情况;
  (二)财产盘点情况;
  (三)收本、成本费用和利润;
  (四)企业变更和终止时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
  (五)承包、厂长任期经营责任审计;
  (六)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工作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企业自身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有关管理部门严重失职或弄虚作假造成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要提请本级政府依法处理。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基础上,检查企业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经济活动,提出意见,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养老、待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第八条 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举报制度。对企业检举、揭发的摊派行为和检举、揭发企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审计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支持社会审计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为企业提供服务。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认可。认可的条件是:(一)具有一定数量的注册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二)具有一定的资本金;(三)开业一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具体认可标准由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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