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4日 银发[2005]196号)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第1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遵照该办法,尽快落实本单位预案的起草、颁布、演练、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围绕编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体制和规章制度,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银行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各司局、分支行、企事业单位制定、评估、修订和管理应急预案适用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包括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与人民银行主要计算机业务系统、网络系统联网运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其中,对于与人民银行主要计算机业务系统、网络系统联网运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由人民银行科技司会同相关司局负责指导、督促其参照本办法落实相关应急预案。
第三条 人民银行系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人民银行“三定方案”等确定的职责范围,主动、有序地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评估、监测以及与预案的制定、评估、更新、演练相关的各项工作,统一接受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管理。
办公厅负责人民银行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工作;各司局负责与自身业务直接相关的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内部应急预案相关工作。
条法司负责与各项应急预案相关的法律事务,承办需由人民银行参与的各项应急处置法制化建设的相关工作。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本级应急预案各项工作,同时按各项应急预案的业务性质接受对口司局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