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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内部应急预案由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自行制定施行,报本单位办公厅(室)备案,修订和解释亦同。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急预案由各分支机构、企事业单位按照上级单位要求,自行制定和确定发文形式,报上一级单位相关部门和办公厅(室)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和评估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咨询或研究机构参与。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内容标准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总则部分应当说明:编制目的和依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有分预案或次级预案的,还应说明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的分类应当科学合理,方便应对处置;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级,以便实施分级响应和开展预防、预警工作。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说明应急处置的组织体系,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等的职责。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当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运行机制,并以此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对可能发生并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序、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预警级别,建立相应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应本着坚持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对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等作出应急保障方面的规定或说明。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当明确预案的演练、宣传、培训及责任、奖惩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在附则中说明预案的管理和生效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附录中应当根据需要列出应急处置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应急预案框架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分预案或次级预案的目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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