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有关行业协会调查了中国聚酯薄膜产能、产量、进口量、表观消费量、市场份额、投资情况、设备利用率等情况;
查阅了原始调查和期中复审档案中被调查产品、中国企业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销售价格、及韩国聚酯薄膜产业的产能、产量、销售价格、库存有关资料;
收集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韩国聚酯薄膜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的案例及有关情况。
调查机关对收集的证据和材料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有关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考虑。
(2)裁定前的披露。
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
三条的规定,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进行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利害关系方未对披露提出意见。
2、损害调查:
(1)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聚酯薄膜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调查工作。
(2)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5年1月26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所有中国国内生产者和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2005年3月1日和3月6日,国内申请人企业、韩国SKC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延期递交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对无法按期完成调查问卷答卷的原因作了解释和说明。调查机关同意了他们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的答卷。
(3)听取申请人陈述
2005年2月3日,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陈述的申请理由及对本案的相关意见。
(4)接待来访和接收证据材料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接待了韩国驻华大使馆和韩国SKC公司代表的来访,认真听取了他们对本案的相关陈述意见,接收了各利害关系方递交的书面评论意见和证据材料。
(5)实地核查
2005年6月至7月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人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富维塑胶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6)信息披露
在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为其提供了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的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意见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聚酯薄膜。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206200。有关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0年第7号公告(原始调查终裁公告)一致。
产品名称:双向拉伸聚酯薄膜
化学名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
英文名称:Bi-oriented Stretching Polyester Film(BOPET)
该产品主要以聚酯切片为原料,经双轴向拉伸后产出的一种高档塑料薄膜,具有透明度高、无毒无味、抗拉伸强度大、挺度佳、抗烧裂、不易破损、电气和光学性能优良、阻氧性和阻湿性好、耐寒(-70℃)、耐热(200℃),且具耐化学腐蚀性及收缩性稳定等特性。
主要用途:该产品主要用于电气、绝缘、包装、磁体容器、胶片、像带、软盘、电影、录像及娱乐用软件等,其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如烫金膜、镀铝膜、印刷膜、包装膜、包装材料、复合材料、激光防伪商标、绘图纸、电气绝缘塑料及电容器等。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同类产品
根据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与中国国内生产的聚酯薄膜在物理特性、生产制造过程、使用原料、最终用途等方面均是相同的,属于同类产品。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和中国国内生产的聚酯薄膜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应属同类产品。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国内生产的产品在物理特性、化学性质上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在产品规格、厚度和性能等指标上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