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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
含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
(国法函[2005]253号 2005年6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制工作机构、信访局(办):
  根据《信访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所确定的原则,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指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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