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
(3)实验室管理手册
(4)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历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6)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7)实验室工程质量检测验收报告(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对申请人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到现场核实和评估。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
许可事项: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从事该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实验活动是否限于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等
3.是否为农业部对实验单位有明确规定的特定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
审批依据: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2号)
3.《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03年农业部公告第302号)
4.《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
办事条件:1.受理范围:
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或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等实验活动的
2.需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3.需递交以下材料:
(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一式2份)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3)从事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实验活动的,还应当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对申请人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
许可事项: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审批
审批类型:即时即办
审批内容:1.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活动是否合法
2.从事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单位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取得农业部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或农业部颁发的生物制品批准文件;或农业部颁发的指定菌(毒)种保藏文件
3.盛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是否符合农业部制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的规定
审批依据: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
兽药管理条例》
3.《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2号)
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2005年
农业部公告第503号)
5.《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
办事条件:1.受理范围: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
2.需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3.需递交以下材料:
(1)《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申请表》(一式2份)
(2)①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的,需提供《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②接收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的,需提供生物制品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接收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的,需提供指定菌(毒)种保藏文件(复印件)
(3)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对申请人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申请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