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5]306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与我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05]6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做好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整体工作安排。要将《通知》传达到贫困地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并指导其根据《通知》要求切实开展工作。
二、积极主动加强与扶贫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有关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扶贫部门加强沟通,积极合作,建立定期协商制度。可以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与扶贫部门共同制订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参与认定培训基地的工作。要主动向扶贫部门提供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情况,争取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认定为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使贫困地区劳动者有更多的选择。要主动配合扶贫部门,共同争取把更多的扶贫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在制订计划和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劳动力的技能培训,鼓励和组织他们转移就业。
三、加强监管,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对确定为培训基地的,要指导其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培训就业台帐。对培训基地承担的培训项目,要会同扶贫部门进行抽查,严格考核其参加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后转移就业率、转移就业稳定率等指标完成情况。对达不到要求、完不成目标任务、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要指导培训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本地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安排培训专业和课程,大力发展订单式培训等形式,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要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积极开展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后的职业技能鉴定,扩大培训后持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