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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对安排用于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扶贫资金,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补助标准可根据不同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鉴定种类和劳务输出难度确定。补贴办法应与培训质量以及促进就业的效果挂钩,实行政府购买成果的方式。具体标准和办法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商扶贫部门确定。

  四、搞好对贫困地区劳动力的就业服务

  各地要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培训后的贫困地区劳动力尽快就业。贫困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主动与培训机构联系,积极承担或主动协助培训机构做好学员的转移就业工作。 同时要发挥各类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鼓励其与劳动力输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接。

  劳动力输入地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将贫困地区劳动力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免费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登记求职的应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根据贫困地区劳动力的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项目。

  五、加强对贫困地区劳动力权益维护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劳动力合法权益的维护,在参加培训的贫困地区学员就业前,要指导培训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等加强对用人单位信用情况、工资待遇、生产生活条件等总体情况的考察;学员上岗后,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要求,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工伤待遇等情况。对侵害贫困地区农民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各地要加强引导性培训和宣传工作,使贫困地区劳动者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知识,提高他们甄别和抵抗风险的能力。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对以职业介绍为名坑骗贫困地区劳动者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六、搞好试点,探索新经验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扶贫部门共同抓好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试点,探索新的机制和有效办法。各地应遵循让贫困人口直接受益和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充分借鉴一些地方创造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培训项目招投标”、“职业培训券”等成功经验,鼓励试点地区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运用目标考核、全过程监控等办法来提高培训质量和加强资金管理。请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于今年12月20日前,将落实《通知》的有关情况报我部,同时推荐1—2个工作进展快、做法有特色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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