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复审申请
2004年12月20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甲苯二异氰酸酯国内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主张终裁后日本及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日本及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三、复审程序
(一)立案前通知及评论
2004年12月23日,依据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将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复审申请的通知、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转交了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
2005年1月12日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了评论,2005年1月13日日本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巴斯夫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评论。2005年1月20日,申请人提交了对上述有关评论的评论意见。
商务部对利害关系方的评论依法给予了考虑。
(二)立案
商务部对提出申请的时间、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国家的申请调查产品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有关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2月3日公告立案,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91010,但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以下称复审调查期)。
(三)立案通知和利害关系方评论
商务部就复审立案事宜正式通知了申请人、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已知的生产商、出口商,并给予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提出书面意见及提出听证会的书面请求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利害关系方没有对立案发表评论。
(四)登记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