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
(环发[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给当地经济发展、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为此,我局紧急召开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并于2005年12月初组织了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但目前环境污染事故高发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近日,曾培炎副总理连续两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针对近来化工厂等重污染企业不断发生的排污超标问题,采取硬性措施。曾培炎副总理明确指出,当前环境事故处于高发阶段,一方面要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环保部门的巡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做好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工作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环境监管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环境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巡查巡检制度、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采取果断措施,力争将环境污染事件消灭在始发阶段。
二、切实督促企业明示污水排放口,防止偷排偷放
我局于1999年下发了《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设置统一的标志牌。目前,仍有一些排污企业不按规定明示排污口,私设排污管线,甚至偷埋暗管,违法排污。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立即对重点工业污染源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立即责令其整改。主要化工企业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其他企业应于2006年底前完成。定期公布排污口设置情况及企业排污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凡1999年后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否则,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不得进行“三同时”验收。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暗管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其拆除或封堵,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