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控,强化监管手段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制订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规划。要求化工企业必须在2006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造纸、制革、印染等企业也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联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环保验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未按规定期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设施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必须限期改正并予处罚。
四、依法对超标排污企业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接受过限期治理处罚,现仍超标排放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实行停产整治。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按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律责令停产。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五、严厉打击知法犯法的违法排污企业
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罚,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严肃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挂牌督办,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坚决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知法犯法的恶劣行为。要实行企业环境行为公开制度,凡属于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一律向社会公布。
六、进一步加强巡查巡检工作力度,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监管巡查、巡检力度,掌握重点排污企业排污情况和主要环境安全隐患部位的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责令企业进行整改。立即对辖区内的自来水取水口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建立动态管理系统,保证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下,及时对饮用水安全问题做出预警和应急响应。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实行专人负责,严防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