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进行航空器部件拆装实习时,应当按照相应的维修手册进行并具有相应的工作单卡。维修培训机构租用或借用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或同等功能模拟设备时,应当通过书面合同进行,并在本单位质量系统的控制下保证达到培训大纲的要求。
第147.15条 人员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管理人员、教员和考官,并符合下列要求:
(a)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任命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各一名;
(b)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有与所批准的培训类别相适应的足够的教员,其中持有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数不能少于十分之一,每专业不得少于一人。所有理论课程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当于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c)实习指导教员应当具有至少5年的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验,并掌握最新的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技术和方法;
(d)执照基础部分的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当获得民航总局的委任考官资格;
(e)维修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员的资格标准,根据标准评估并书面任命教员,其中教员的书面任命中应当包括具有授课资格每一课程名称。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为其教员提供与其教学内容相关的持续培训,并且每两年的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70学时。
第147.16条 培训教员的档案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其每名教员的档案,并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姓名和出生日期;
(b)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c)以往的工作经历;
(d)所有培训记录和证书复印件;
(e)维修培训机构书面任命其担任教员的复印件;
(f)执照基础部分的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考官还应当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考官委任书复印件。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培训教员的档案,并保存至其离职后至少两年。
第147.17条 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对其所培训的每一专业/项目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相应培训大纲的要求编写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当体现具体细化的教学要求和教学内容,包括教学时数分配和需完成的实习项目等。教学大纲应当获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对其所培训类别中包含的每一独立专业或课程提供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应当能覆盖其经批准的教学大纲的教学内容。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确保所有学员具有相应的培训教材。
第147.18条 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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