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不及格的学员,在经过补课后,允许补考一次,若补考不及格,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第五章 维修基础培训要求
第147.27条 维修基础培训内容
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包括自然科学基础知识、飞行原理、航空器维修理论、有关航空法规知识、维修人为因素知识、航空器专业知识和维修基本技能等内容。
航空器部件基础培训包括自然科学基础知识、航空器部件工作原理、有关航空法规知识、维修人为因素知识、航空器部件维修专业知识和维修基本技能等内容。
具体的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民航总局规定的维修基础培训大纲和维修基本技能培训大纲的内容,并且培训学时不得少于其中规定的最低学时。
第147.28条 免修
对于已获得理工科大专院校毕业证书的学员,如其所毕业院校的教学课程中包括了民航总局规定的维修基础培训大纲中相应的自然科学基础知识,可以免修相应的内容。
第147.29条 维修基础考试
维修基础培训的考试按教学大纲进行,考题应覆盖培训内容。每次考试只能有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可以参加下次培训。其中基本技能考试必须由民航总局委任至少有两名考官进行,考试按照CCAR-66部规定的基本技能考试大纲进行。
第六章 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要求
第147.30条 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内容
机型培训应包括航空器系统概况、工作原理、故障判断、排除和隔离方法及主要附件的位置等内容。
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应包括所培训项目的原理、组成、分解、修理、组装和功能测试等内容。
具体的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民航总局规定的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的内容,并且培训学时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学时。
第147.31条 机型、部件修理项目考试
机型、部件修理项目考试包括笔试和实习评估。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每一机型/项目的笔试考试题库,每次考试保证至少每学时1道题,题库中试题的数量应当至少是考试试题数量的三倍,考试时由题库中随机出题并应当覆盖民航总局规定的培训大纲的内容。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机型、部件修理项目的实习项目清单,实习项目清单应当能够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
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的每次笔试可以有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第七章 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