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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19号)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周生贤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防止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制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是指自然分布在境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及繁殖材料。
  第四条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逃逸、扩散,避免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
  第五条 需要从境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进出口申请表及进口目的的说明;
  (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属于委托引进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者协议;
  (三)证明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以及安全措施的说明;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申请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和拟进行隔离引种试验的实施方案。
  第六条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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