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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一)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二)具备适宜商业性经营利用和科学研究外来物种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三)有安全可靠的防逃逸管理措施;
  (四)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在收到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举行听证或者组织专家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并将听证或者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听证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准予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进行隔离引种试验。
  隔离引种试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引进和推广。
  隔离引种试验应当包含中间试验。中间试验未获成功的,评估不得通过。
  在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特殊或者脆弱的区域,不得开展隔离引种试验。
  第十一条 禁止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野外放生活动。
  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种群结构调节等特殊情况,需要放生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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