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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寿险公司存在风险的领域重点进行现场检查;
  (五)提高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的详细程度。
  第三十三条 对总体综合风险等级为“很高”的寿险公司,监管部门应在实施日常监管的同时,进行严厉的监管。除采取第三十二条所列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通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二)要求聘请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提供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鉴证;
  (三)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非现场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寿险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三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编制分类监管摘要。分类监管摘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年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及存在的不足等。

第五章 信息归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包括:寿险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关于寿险公司的社会信息、与寿险公司的函件往来、走访要情、会谈记录、风险监测摘要、风险评估摘要、分类监管摘要、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三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从事非现场监管的工作人员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中国保监会允许,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本条所称非现场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寿险公司报送的所有数据信息;
  (二)寿险公司报送的非数据信息;
  (三)监管部门对寿险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形成的风险监测摘要、风险评估摘要、分类监管摘要等信息;
  (四)寿险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五)上市寿险公司尚未公告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六)其他可能对寿险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六章 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寿险公司法人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中国保监会可授权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寿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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