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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5.3.1 为确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结构满足选项2的要求,以及确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内部审核满足能力、独立性、准确性的要求,应设计该评价过程。
  5.3.2 评价过程包含两个要素
  5.3.2.1 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
  5.3.2.2 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抽样检查。
  5.4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5.4.1 审核应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总部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行政管理中心进行。
  5.4.2 审核应遵照本指南进行。
  5.4.3 评价过程需一天或数天,包括:
  5.4.3.1 与管理层的首次会
  5.4.3.2 所有相关文件的审查
  5.4.3.3 记录评价
  5.4.3.4 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内部审核的评审
  5.4.3.5 与主要员工的讨论/面谈
  5.4.3.6 末次会,包括对发现的不符合项的确认。
  5.5 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的检查
  5.5.1 应依据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适用模块的所有控制点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进行抽样检查。
  5.5.2 样本大小取决于认证产品的种类、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的结果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规模。
  5.5.3 检查样本的最小数量应基于每一模块组合下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数量的平方根。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还应根据类型分类:
  5.5.3.1 温室产品
  5.5.3.2 大田产品
  5.5.3.3 保护地栽培产品
  5.5.3.4 多年生作物
  5.5.3.5 养殖/种植
  5.5.3.6 初加工
  5.5.3.7 根据本规则关于奶牛、牛羊和家禽的要求认证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样本数量的最小值应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总数的平方根。如果在这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还有一部分从事包含生猪的生产,由于他们包括一个不同的认证的模块组合,因此也应检验不少于这个小组织平方根数量的样本。
  5.5.4 样本数量的计算应基于每种产品类型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数量。
  5.5.5 认证机构基于正当的要求可将检查比率最高提高至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总数平方根的4倍。
  5.5.6 样本数量将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完成时进行确认。
  5.6 审核和检查频次
  5.6.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对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抽样检查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5.6.2 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的分包代理)在本机构根据选项2认证的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每年进行至少10%的不通知的追加检查。
  5.7 不符合
  5.7.1 评价中发现的任何不符合应在评价过程中进行讨论并在最后一个审核日形成书面文件。
  5.7.2 如果认证证书持有人因蓄意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程序进行不当管理造成不符合,认证机构应立即全面暂停其证书并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通报。
  5.7.3 在证书颁发给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之前,对质量管理体系的不符合应得到完全纠正,纠正措施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后,认证机构方可将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列入获证名录。
  5.8 纠正措施
  5.8.1 可以以适当的文件或照片的形式提供不符合已得到纠正的证据。
  5.8.2 有时对不符合纠正措施的验证只能通过对现场的再次访问来确认。
  5.8.3 应对所有纠正措施进行评估,针对提供的纠正措施和证据评估其是否可关闭不符合。
  5.9 报告
  5.9.1 在每个评价日结束时,以书面的形式总结、确认发现的不符合,以便实施纠正措施。
  5.9.2 在整个评价过程结束时,应形成一份完整的书面报告。报告应对整个评价过程进行总结并提供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如何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信息,适用时列明识别出的不符合。
  5.9.3 评价报告的格式参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申请人的特殊要求。评价报告将成为认证机构做出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颁发证书决定的基础。
  5.9.4 认证机构应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提供一份评价报告的复印件(受审核方应在现场审核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纠正措施并经验证有效)。认证机构只有在获得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明确的书面授权后方可将复印件提供给其他方。
  5.10 认证
  5.10.1 符合选项2的证书由认证机构颁发。证书涉及的所有场所的清单将列在证书附件中。该场所清单应由认证机构及时更新。
  5.10.2 认证机构应在完成对评价报告、文件化的纠正措施或跟踪评价结果复审后作出是否颁发证书的决定。应在评价过程(收到所有纠正措施后结束)一个月内做出颁发证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5.1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新增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注册
  5.11.1 在证书有效期内,新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内部批准程序的条件下)可以加入已注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已注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有任何添加或取消的场所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有责任立即通知认证机构更新清单。
  5.11.2 若一年内新增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不超过已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农场数量的10%,无需认证机构进一步的验证,新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可通过注册加入清单。
  5.11.3 若一年内新增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超过已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农场数量的10%,应对新增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追加抽样检查和(或)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
  5.11.4 不管已注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新增成员的比例如何,若一年内因增加新成员导致面积或畜禽数量超过原注册量的10%,则在该年内应对新增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追加抽样检查和(或)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

  附件6

认证机构之间证书转换

  6.1 总则
  6.1.1 本附件为认证机构之间证书的转换提供指南。认证机构间证书的转换是指一家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转为另一家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
  6.1.2 本附件的目的是确保保持证书的完整性。
  6.1.3 本附件规定了证书转换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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