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5号)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产品目录已于2005年12 月30日公布(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05年第198号),并将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受理认证申请。根据《
认证认可条例》和《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拟对承担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进行指定,为使有关机构了解指定要求,及时提出申请,现将申请承担玩具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检测实验室的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指定产品范围
童车、电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塑胶玩具(具体见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05年第198号)
二、拟指定机构的业务领域与数量
(一)业务领域:玩具产品认证和检测
(二)拟指定认证机构的数量:2-3家
(三)拟指定检测实验室的数量:10-15家
三、受理指定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