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组织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所购股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组织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组织成员达到 人以上,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组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组织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十)决定聘任本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组织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组织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组织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组织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