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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体系框架
  2.1.1 应急组织体系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应急救援领导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执行办事机构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及社会力量等。
  2.1.2 应急预案体系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国务院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设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设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构。
  各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设立地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1.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本预案“1.3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3.1.2 Ⅱ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 Ⅲ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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