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会员会籍管理
第八条 本会管理全国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负责下列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
(三)港澳台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以及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央企事业单位等联系团体会员;
(四)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及与资产评估相关的研究、教学单位工作的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
第九条 本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下列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当然团体会员、执业会员、见习会员;
(二)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以外的其他联系团体会员;
(三)除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以外的其他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
第十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当然团体会员: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经地方协会核实无误后,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当然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证券评估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经本会核实无误后,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或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联系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执业会员:申请人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核认定文件复印件,经地方协会核实无误后,成为执业会员。
(二)非执业会员: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核认定文件复印件,经本会或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参加并通过入会考试,经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见习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