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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联系个人会员: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或地方协会批准后,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随时受理入会申请。地方协会受理入会申请的时间和次数自行确定,但受理次数每年应当不少于4次。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资深会员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深会员的评审工作。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个人会员,可以向本会或地方协会申请成为资深会员。本会管理的个人会员,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地方协会管理的个人会员,向所在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由地方协会初审后报本会资深会员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资深会员每年评审一次。首批资深会员由地方协会推荐,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授予其名誉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经批准入会后,由本会或地方协会颁发会员证。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团体会员的法人主体终止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解散的;
  (四)特别团体会员被取消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
  (五)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
  (六)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或地方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本会、地方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退出协会,应当按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证。
  第十八条 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其入会、退会手续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统一办理。

第四章 会员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和地方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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