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团体会员联络员制度,团体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通讯方式等登记项目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将变更的信息报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政治面貌、职称、学历、学位、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互联网更改相关信息,并按管理权限将变更的信息报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跨省工作变动的,应当携带会员证到转入地方协会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执业会员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二十六条 当然团体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见习会员应当接受本会和地方协会组织的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或地方协会可以根据
《章程》和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管理制度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直接管理与珠宝评估业务相关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3月3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评协字[199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