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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

  (一)甲方申请进行回购交易的,须向乙方提交《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须填写申报类型、资金账户名称、资金账号、证券账号、回购品种及代码、回购手数、回购价格、回购交易委托日期及回购到期日、回购用途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二)乙方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甲方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乙方审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回购交易申请:
  (一)《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填写错误或未有效签署的;
  (二)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账户内的债券不足的;
  (三)用于回购交易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已进行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
  (四)涉及刑事诉讼或重大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一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回购套做申请:
  (一)资金头寸紧张,不能保证随时补足资金或债券的;
  (二)回购套做倍数或规模超过乙方有关限制,或数额巨大、风险程度明显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二条 正回购
  (一)甲方申请正回购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做买入申报操作。
  (二)除去已交付的质押券外,甲方还应根据乙方关于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或在资金账户内留存足够的资金,以保证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不发生欠库;乙方有权将该等追加托管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登记结算公司交付,无须甲方再次提交《质押券提交申请表》;
  (三)甲方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T日)的,须在”T+1”日予以补足;
  (四)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甲方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由乙方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通过先转入后转出的方式,用该等债券将拟兑付的质押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根据有关规定,在担保期间,不支付本条前述款项的利息。
  第十三条 甲方申请逆回购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做卖出申报操作,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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