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更快发展,特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
第三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和电网尚未覆盖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规划、政策制定和需国家核准或审批项目的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属地方权限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