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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提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申请(以下简称定点申请)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评价;评价机构按照《评价导则》的规定条件,对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二、审批工作
  (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定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定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发证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经审查和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定点证书印制、发放工作
  (一)定点证书式样和印制。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定点证书,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意见》(附件2)规定的式样和下述规格统一印制。
  正本:规格为400mm×285mm,材质为157g金东A级铜板纸,应具有光栅防伪功能和印制防伪点;配套件的正面面板规格为400mm×285mm,厚度为50μm,材质为显像光栅片。
  副本:内页规格为285mm×210mm,材质同正本,应具有印制防伪点;配套件的封皮规格为295mm×218mm,材质为优质人造革,颜色为棕红色。
  2.证书定点编号按照《意见》(附件1)的规定编写。
  3.证书印制单位为证书的发证机关。
  (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限期满后,生产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应当于定点证书有效期满前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三)暂不实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标志。
  四、定点工作的政务信息管理
  (一)为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的信息化监管,安全监管总局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各发证机关应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定点申请审批情况及定点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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