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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首批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的机构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首批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的机构名单的通知
(2005年9月7日 国质检检[2005]30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按照《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77号)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进行了登记、备案、考核工作,共有18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合格(名单见附件1)。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由上述18家考核合格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颁发通知书和临时资格证书
  由各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向批准继续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的机构颁发《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并按总局统一编号制作颁发《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临时资格证书》(格式见附件3)。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统一为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 30日。在其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必须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二、向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及时将本辖区已发放《临临时资格证书》的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向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并要求本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向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可以继续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的机构的名单。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工作中要积极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确保辖区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督促承担机动车安检任务的机构完善各项技术要求
  各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按照总局印发的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有关规定和检验人员培训教材及考核大纲,督促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的机构严格按规定完善安检设施,抓紧进行计量认证。依法申请对在用安检设备的计量检定,改善检测场环境,加快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加强检验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各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机构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一律不得再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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