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列入C级管理的企业为收购原煤加工出口煤炭的煤炭集运站及未列入A级、B级的其他出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其应具备下列条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质量诚信度一般;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为其提供原煤的矿点必须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普查核准,普查核准的重点是雷管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质量指标;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核,依照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对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外来杂物清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对A级、B级、C级企业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对列入分级管理的A级企业采取抽查方式实施检验监管;对列入分级管理的B级企业实施驻矿(站)检验监管;对列入分级管理的C级企业实施驻矿(站)检验监管,并对其出口煤炭中的硫、磷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有害元素含量进行专项检测。
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在口岸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标准对进出口煤炭进行品质检验和重量鉴定,并依照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进行检验监管。对于进口煤炭,如在卸货过程中发现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应通知港务部门暂停卸货,并责成收货人在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对于出口煤炭,应加强对经营企业除杂工作和质量验收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进入口岸堆场的出口煤炭按煤种分别堆放,且有明显标识,避免混堆。
五、出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在每批出口煤炭装车发货前,凭出口合同或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以及企业自检合格单,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办理《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已经实施监管,且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强制性技术要求的出口煤炭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受理出口煤炭报检,同时要求出口煤炭经营企业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及出口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质量验收报告等有关单证;单证不全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出口配煤的,出口煤炭经营企业还应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电子转单的数量进行核销。原车过轨(过境)的出口煤炭,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