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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二)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部署监督检查,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1/5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配料比例。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责令停产,并按掺杂使假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力度。总局将适时组织部署液态奶专项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和执法专项检查,扩大抽查的企业范围和产品种类,严格考核液态奶产品实物质量和标识标注内容,重点检查产品的“复原乳”标识标注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切实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力度。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违法生产加工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组织省级专项监督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生产原料的有关情况检查,对专项监督检查中好的企业要大力宣传,对差的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努力营造对液态奶生产加工严格监督管理的高压态势。
  三、正面引导,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向公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等科普知识,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正确理解标识标注内容,科学消费、健康消费。要向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宣讲国家实行的生产备案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在产品标识标注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标注、合法标注。
  各地执行国办《通知》和本通知中遇到问题或者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总局联系。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本省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情况上报总局监督司。
  联系方式:
  市场准入处:江 华:(010)82262219
        马福祥:82262218;mafx@aqsiq.gov.cn
  产品监督处:刘春燕:(010)82262215
        朱明春:82262217;zhumc@aqsiq.gov.cn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略)
     2.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企业备案表
     3._______省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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