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大桶水”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7日 国质检监函[2005]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总局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部署,桶装饮用水(以下简称“大桶水”)已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无证查处。近期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结果显示,“大桶水”质量问题仍很突出。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从根本上解决“大桶水”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总局决定从现在起到年底,集中开展“大桶水”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查处无证生产“大桶水”的违法行为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总局《
关于组织开展对肉制品等10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5]474号)精神和《关于开展桶装饮用水夏季执法打假专项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5]538号)要求,继续组织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销售“大桶水”的违法行为。凡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立即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凡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限期内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当地政府组织取缔。
二、加大监管力度,开展“大桶水”监督检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大桶水”生产企业开展生产必备条件检查,重点检查水桶及桶盖的清洗、消毒环节。对不能持续满足必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凡发现获证企业有相应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处罚,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立即报送总局吊销生产许可证。
对所有获证企业“大桶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由省局统一部署,在专项整治期间每月抽查一次,检验项目按照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凡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进行处罚。严格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总局《
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监[2005]200号)规定对出厂产品进行加严检验。凡在加严检验期间出现不合格的,坚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