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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符合依托邮政机构营业网点设立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设立邮政储蓄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适的营业场所,包括:
  1.营业场所与生活区或居民住房在物理上隔离。
  2.具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在同一邮政机构营业网点内具有单独的金融服务窗口。
  4.有足够的空间办理邮政储蓄业务,放置电脑终端设备、验钞机具、钱箱(柜),存放有关业务凭证。
  (二)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
  1.取得公安部门的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具备完备的防盗、报警设施。
  2.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具备完备的消防设施。
  3.无其他安全风险隐患。
  (三)具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包括:
  1.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2.储蓄营业必须做到双人临柜或实行综合柜员制。
  3.网点负责人必须是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从事储蓄工作3年以上,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从业人员必须由邮政局统一聘用,劳动用工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
  5.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具有必要的硬件和技术条件,包括:
  1.储蓄业务运用计算机操作,并安全备份。
  2.储蓄业务做到计算机联网运行。
  3.配置假钞识别仪器。
  (五)具备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
  1.储蓄人员实行统一上岗培训制度。
  2.邮政储蓄网点定期检查制度。
  3.网点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4.网点负责人经营风险责任制度。
  5.邮政储蓄岗位职责。
  6.现金出纳管理制度。
  7.其他符合内控要求的制度和办法。
  (六)申请单位近一年未发生金融大案要案或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查处;未发生擅自设立或变更分支机构;未因提供虚假报表、资料被查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整改的问题得到了切实整改。
  (七)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邮政储蓄网点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设立邮政储蓄网点由银监局审批。
  第七条 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设立邮政储蓄网点由省、市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银监局提出申请。
  地(市)及以下设立邮政储蓄网点,由地(市)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银监分局提出申请,银监分局在征求属地监管办事处的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银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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