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依托邮政机构营业网点设立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设立邮政储蓄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适的营业场所,包括:
1.营业场所与生活区或居民住房在物理上隔离。
2.具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在同一邮政机构营业网点内具有单独的金融服务窗口。
4.有足够的空间办理邮政储蓄业务,放置电脑终端设备、验钞机具、钱箱(柜),存放有关业务凭证。
(二)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
1.取得公安部门的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具备完备的防盗、报警设施。
2.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具备完备的消防设施。
3.无其他安全风险隐患。
(三)具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包括:
1.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2.储蓄营业必须做到双人临柜或实行综合柜员制。
3.网点负责人必须是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从事储蓄工作3年以上,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从业人员必须由邮政局统一聘用,劳动用工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
5.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具有必要的硬件和技术条件,包括:
1.储蓄业务运用计算机操作,并安全备份。
2.储蓄业务做到计算机联网运行。
3.配置假钞识别仪器。
(五)具备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
1.储蓄人员实行统一上岗培训制度。
2.邮政储蓄网点定期检查制度。
3.网点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4.网点负责人经营风险责任制度。
5.邮政储蓄岗位职责。
6.现金出纳管理制度。
7.其他符合内控要求的制度和办法。
(六)申请单位近一年未发生金融大案要案或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查处;未发生擅自设立或变更分支机构;未因提供虚假报表、资料被查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整改的问题得到了切实整改。
(七)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邮政储蓄网点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设立邮政储蓄网点由银监局审批。
第七条 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设立邮政储蓄网点由省、市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银监局提出申请。
地(市)及以下设立邮政储蓄网点,由地(市)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银监分局提出申请,银监分局在征求属地监管办事处的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银监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