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设立邮政储蓄网点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九条 申请筹建邮政储蓄网点,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筹建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拟筹建网点的地址。
  3.拟筹建网点的业务范围。
  4.拟筹建邮政储蓄网点的名称。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筹建机构所在市(地)或县(市)邮政局辖内现有邮政储蓄网点现状,包括网点数、分布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
  2.拟筹建机构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分布情况。
  3.筹建机构的具体地址和方位,其服务区内本系统和其他同类银行机构设置状况。
  4.开业后12个月的业务发展趋势和业务量预测。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各项制度。
  (六)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收到邮政储蓄网点筹建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重新申报。
  银监分局应在收到合格申请文件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银监局。
  银监局应在收到合格申请文件起60个工作日内审批;不同意筹建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理由。
  第十一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在特殊情况下,经银监局批准,筹建期可延长至9个月。
  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邮政储蓄网点筹建就绪,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
  (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四)邮政储蓄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名单及履历。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收到筹建机构开业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重新申报。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收到合格申请文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审批。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理由。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