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设立邮政储蓄网点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九条 申请筹建邮政储蓄网点,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筹建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拟筹建网点的地址。
3.拟筹建网点的业务范围。
4.拟筹建邮政储蓄网点的名称。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筹建机构所在市(地)或县(市)邮政局辖内现有邮政储蓄网点现状,包括网点数、分布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
2.拟筹建机构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分布情况。
3.筹建机构的具体地址和方位,其服务区内本系统和其他同类银行机构设置状况。
4.开业后12个月的业务发展趋势和业务量预测。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各项制度。
(六)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收到邮政储蓄网点筹建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重新申报。
银监分局应在收到合格申请文件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银监局。
银监局应在收到合格申请文件起60个工作日内审批;不同意筹建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理由。
第十一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在特殊情况下,经银监局批准,筹建期可延长至9个月。
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邮政储蓄网点筹建就绪,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
(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四)邮政储蓄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名单及履历。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收到筹建机构开业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重新申报。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收到合格申请文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审批。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理由。